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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来源:YPS数据挖掘大师  作者:YPS行业综合门户  2019-09-05  浏览:348  字号:[ ]  背景颜色: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当中明确了《刑法》中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具体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中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9月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情形一:高考、研考、公务员录考作弊

  《解释》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二: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题

  《解释》将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有些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案,特别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行为人在考前通过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而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

  情形三:多次组织及人数器材达标

  《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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