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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访民长期“非访”以寻衅滋事罪获刑4年

来源:YPS数据挖掘大师   2016-07-17   浏览:586   字号:T|T
摘要: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7月12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介绍,自2007年开始,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村民徐某因其妹被企业的保卫科工作人员打…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7月12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自2007年开始,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村民徐某因其妹被企业的保卫科工作人员打伤,开始上访。因上访期间多次出现抽搐、蹬腿、口吐白沫、全身僵硬等症状,被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有“癔症”,送入精神病院治疗。之后,病情稳定出院回家。

  法院查明,近年来,徐某在其妹已与相关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后仍多年经常到北京等地非访。2015年5月,徐某再次进京非访,因为徐某曾被鉴定为“癔症”,当地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其鉴定。2015年6月18日,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认为,被鉴定人2008年虽有上访被接回时存在抽搐,鉴定为“癔症”,但平时上访过程中及鉴定时无精神病表现;同时,被鉴定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于徐某长期多次进京非访,且无端索要财物、殴打辱骂他人、滋事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16年4月1日,新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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