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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鼎一村民私设电网电野猪致友人触电身亡

来源:YPS数据挖掘大师   2016-08-12   浏览:392   字号:T|T
摘要:中新网宁德8月12日电 (许嘉叶茂)村民私自架设简易电网电野猪,不想却因此造成友人死亡。福建福鼎市法院12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林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其农作物,私自从福鼎市沙埕镇某村村委楼前电箱,牵引电线至该村一后山架设简易电网,在通往后山路中设置两道简易路障,在路口设置“前方有电、禁止通行”的…
  中新网宁德8月12日电 (许嘉叶茂)村民私自架设简易电网电野猪,不想却因此造成友人死亡。福建福鼎市法院12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林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其农作物,私自从福鼎市沙埕镇某村村委楼前电箱,牵引电线至该村一后山架设简易电网,在通往后山路中设置两道简易路障,在路口设置“前方有电、禁止通行”的警示标语。2015年12月8日晚间,林某某与其朋友卢某某在其家中饮酒。当晚22时许,卢某某在林某某酒醉后,不顾林某某妻子的拦阻,上山察看是否有野猪被电时,因触碰电网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卢某某死亡后,其父母及女儿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卢某某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中卢某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亦可酌情对林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中,卢某某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可减轻林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双方责任承担比例为3:7,即由林某某承担70%的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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