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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价拖车案宣判:要价13万拖车费判决付3万

来源:YPS数据挖掘大师   2017-01-13   浏览:308   字号:T|T
摘要: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8公里路程开出12.87万的拖车费,因遭到拒付而拿不到费用的救援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故障车辆所属公司支付该笔费用。1月13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车辆所属公司支付拖车施救费31685元。原告汽车救援服务公司诉称,原告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的联动救援机制成员。2015年10月23日晚,原告经交警调配,对海淀区杏石路口东的严重交通事故进行救援。该事故由被…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8公里路程开出12.87万的拖车费,因遭到拒付而拿不到费用的救援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故障车辆所属公司支付该笔费用。1月13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车辆所属公司支付拖车施救费31685元。

  原告汽车救援服务公司诉称,原告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的联动救援机制成员。2015年10月23日晚,原告经交警调配,对海淀区杏石路口东的严重交通事故进行救援。该事故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号牌的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先后派出救援车3辆、200吨吊车1辆、75吨吊车1辆、钩(勾)机1部、货车5部、高低板车1辆、人员6人到达现场,进行清理、救援。托运中,车辆残骸从拖车上掉落,原告又调配1辆75吨吊车救援。原告将事故车辆运送至指定停车场,并告知被告应支付费用12.87万元。被告公司则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监控视频中显示原告派出现场救援车辆、人员与原告主张的救援车辆、人员形式、数量不一致,存在重复计费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清障救援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因双方事前未就实际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达成合意,原告应对其实际使用车辆人员的情况及收费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就实际使用车辆人员的情况,法院比对原告提供的车辆照片及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确认现场作业的有拖车2辆、勾机1台、高低板车1辆、10轮货车5辆、75吨吊车1辆、小平板车1辆、施工人员3名。

  就各类车辆及人员的收费情况,法院认为,清障施救费目前属于中央定价项目及北京市定价目录之外的项目。原告提供清障施救收费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原告主张按照其自制的救援价目表予以收费,但该价目表未在作业前出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作业车辆或收费场所对该价格进行公示,网站上亦无公示,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各项收费均远高于本市同行业一般收费标准,提供了相关公司的报价表原件、询问价格的电话录音和拖车服务合同书原件,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收费数额不合理,并参照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参考本市其他拖车救援收费标准,酌情确定施救费。最后,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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