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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男子与11岁女孩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来源:YPS数据挖掘大师   2016-04-11   浏览:611   字号:T|T
摘要:中新网惠州4月11日电 (严初卢思莹)广东惠州一名23岁男青年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方式,与11岁女孩聊天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11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2015年7月,被害人小丽(化名)11岁,某小学学生,在一公园游玩时,认识被告人黄某(男,23岁,务工人员),并相互留下电话、微信及QQ等联系方式。之后,双方经常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进行聊天,并一起…
  中新网惠州4月11日电 (严初卢思莹)广东惠州一名23岁男青年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方式,与11岁女孩聊天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11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

  2015年7月,被害人小丽(化名)11岁,某小学学生,在一公园游玩时,认识被告人黄某(男,23岁,务工人员),并相互留下电话、微信及QQ等联系方式。之后,双方经常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进行聊天,并一起外出玩耍。2015年8月至10月初,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父母外出之机,先后3次来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小丽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某被抓后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对方自愿的。

  根据刑法规定,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惠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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